2007年2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夫妻理应相互扶持 诉请扶养也得合法

  案情实录:本案的原告谢某和被告潘某是一对夫妻。丈夫谢某认为,自从得知他患肝部肿瘤后,妻子潘某便逐渐冷落他,对家庭也不闻不问;家里的一切开支和他的医疗费10万余元全部是他出面向亲戚朋友借来的,已经负债累累。所以,谢某把妻子告上了法庭,起诉她未尽扶养义务,要求她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。
  审理结果:原告提出撤诉申请,法院准予撤诉。
  法官点评: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,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,也是法定义务。《婚姻法》第20条明确规定: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。”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,则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解决或诉请法院裁决;情节特别严重的,还可能构成遗弃罪,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  夫妻间这种互相扶养的义务,是以一方需要抚养即一方缺乏生活来源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患病等为前提的,但另一方义务的承担也必须以其有扶养能力为前提。本案便是一个例证。
  在本案中,原告与被告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丈夫的医疗费用自然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,此项费用为双方共同债务。如果妻子潘某私藏夫妻共有财产而拒不支付医疗费,则可认定其没有履行扶养义务,但潘某并未如此,实际上,她也没有能力负担高额的医疗费,所以,丈夫谢某起诉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理由不成立。
  从维系夫妻感情、维护家庭和谐出发,本案原告主动撤诉是明智之举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陈利红